一、竞赛日期及地点
2017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举行
二、参赛单位
各区
三、竞赛项目
(一)A组:100米个人自由泳、仰泳、蛙泳、蝶泳,400米混合泳,400米自由泳,男女共12项。
(二)B组:个人四种泳式全能(50米、100米、400米混合泳、800米自由泳),200米蝶泳、200米蛙泳,男女共12项。
(三)C组:个人四种泳式全能(50米、100米、200米混合泳、400米自由泳)、200米自由泳、200米仰泳、4×100米自由泳接力、4×100米混合泳接力,男女共16项。
(四)D组:个人四种泳式全能(50米、100米、200米混合泳、400米自由泳)、200米混合泳、400米自由泳、4×100米自由泳接力、4×100米混合泳接力,男女共16项。
(五)E组:个人四种泳式全能(50米、100米、200米混合泳、400米自由泳)、4×50米自由泳接力、4×50米混合泳接力,男女共12项。
四、参赛办法
(一)参赛年龄
1、A组:2001-2003年出生者(男女子);
2、B组:2004年出生者(男子),2004-2005年出生者(女子);
3、C组:2005年出生者(男子)、2006年出生者(女子);
4、D组:2006年出生者(男子)、2007年出生者(女子);
5、E组: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(男子)、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(女子)。
(二)各组项目报名规定
1、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,教练5人,工作人员1人,运动员50人。
2、A组:每人限报3项;各单项各单位限报2人。
3、B组、C组、D组、E组:每人限报2项(不含接力);各单项各单位限报2人。参加全能比赛的运动员只能报一项单项全能。
4、接力项目每单位限报1队。
5、各项目报名少于2人(队),则取消该项目比赛,个人项目允许改项。
(三)运动员资格及持证参赛规定:按《佛山市第九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及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(四)符合参赛年龄的省体工队运动员(以招聘文件名单为准)由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,不占名额限制。
(五)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证明(参加400米及以上比赛的运动员还须持有2017年6月1日后经医院检查并确认适宜参加比赛的心电图证明)和购买比赛期间(含交通往返途中)的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,并向大会交验相关原始凭证,如未能提供者,不予参赛。
五、竞赛办法
(一)比赛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《游泳竞赛规则》。
(二)比赛采用一次出发,所有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,按成绩排列名次。全能计分按训练大纲成绩评分表换算分值,以4项分值相加计算得分并排列名次。得分相同,B组以800M自由泳成绩决定名次,C组、D组、E组以400M自由泳成绩决定名次。如成绩不能达到评分者按0分计,全能如全部参赛者未能达到评分的,则该项目不计算名次。
(三)凡在比赛中被判为故意犯规或延误比赛,均在其所在队总分中扣减(每项)3分。不认真参加比赛及无故弃权者取消其所有后继项目(包括接力)的比赛资格及参加比赛所有成绩。
(四)根据比赛情况可以不按游泳规则进行拼组拼项目比赛。
(五)报名截止后,因伤病(提供医院伤病证明)可于赛前10天更换运动员但不得改项,比赛期间不安排测验。
(六)单项报名如与全能中的项目重叠时,必须单独报名并按全能中的比赛成绩排列该项目名次,不再安排该项比赛。
(七)运动员报名参赛的项目,在比赛前的技术会议上最后确认,确认时不得改项、换人和增报项目及其人数。
六、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
(一)各项目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,参赛不足8人/队(含8人/队)如数录取。
(二)各项目前八名按13、11、10、9、8、7、6、5分计算。
(三)各项目成绩相同名次并列时,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,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,作为并列名次所得分。
(四)破纪录按《佛山市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》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奖励。
(五)设团体总分奖,以各项目得分、破纪录得分相加计算团体总分,总分相同,以破纪录多者名次列前,再相同,以冠军多者名次列前,余此类推。
七、体育道德风尚奖
按佛山市第九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。
八、奖励
(一)各项目前三名奖励奖牌和奖状,其余录取名次奖励奖状。
(二)团体总分按参赛队如数奖励奖杯。
(三)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教练员、运动员、裁判员发给奖状,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发给奖牌。
九、报名和报到
(一)报名:另行通知。
(二)报到:运动队于赛前两天,裁判员、仲裁于赛前三天报到。
(三)技术会议:赛前召开技术会议,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由各单位指定领队和教练各一名参加,宣布竞赛有关事宜及最后确定所报运动员参赛项目。
十、经费
各参赛队伍交通费自理,食宿收费标准另行通知。
十一、仲裁委员及裁判员
仲裁委员、主要裁判员由大会竞赛处统一选派,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。
十二、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
十三、本规程如与《佛山市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》有冲突之处,按竞赛规程总则执行。
十四、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。